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咸食药监 药罚2017 -1号 |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骨刺胶囊案 |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王延龄 |
该企业生产销售的141102批次骨刺胶囊经检验不符合规定 |
没收销售后召回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
咸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5.22 |
2 |
咸食药监药罚2017-2号 |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骨刺胶囊案 |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王延龄 |
该企业生产销售的150503批次骨刺胶囊经检验不符合规定 |
没收销售后召回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
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5.22 |
3 |
咸食药监药罚2017-9号 |
咸阳创新药品容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包材案 |
咸阳创新药品容器有限公司 |
张忠信 |
该企业生产销售的KH162001批次外用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经检验不符合规定 |
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
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5.22 |
4 |
咸食药监药罚2017-10号 |
咸阳市中心医院配制使用劣药案 |
咸阳市中心医院 |
乔西民 |
该医院配制使用的151202批次肝泰舒颗粒经检验不符合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
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