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 咸)食药监药罚[2017]014号 |
陕西铎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制草乌案 |
陕西铎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王小良 |
陕西铎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50701批次药品制草乌由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在陕西博华医药有限公司抽验,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测,显示其含量测定苯甲酰乌头原碱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
1、没收药品制草乌(批次:150701)违法所得8460.0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制草乌(批次:150701)货值金额一倍罚款8460.00元,共计罚没款169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 |
咸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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