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咸)食药监食罚〔2017〕S-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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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丰乐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咸阳丰乐坊食品有限公司 |
温道良 |
咸阳丰乐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0171009散装芝麻烧抽检报告,检验报告(No:A2017-J61140),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没收违法所得1215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罚没款:5121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通知,当事人违法后的行为符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案发后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如实交待自己违法事实的,给予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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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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