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咸)食药监食罚〔2017〕S-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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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康穗食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武功县康穗食品专业合作社 |
倪志峰 |
生产经营的酷典牌小麻花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没收违法所得236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23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陕西省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通知,当事人违法后的行为符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企业依法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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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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