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抽检中,咸阳市秦都区马龙水产店经营的牛肚,经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年4月28日,咸阳市食药监管局收到秦都区局马龙水产店经营的牛肚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后,责成秦都区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企业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
二、经查,该水产店购进该批次牛肚5公斤,其中4月7日抽样1.5公斤,销售给个人3.5公斤, 销售额250元。该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秦都区马龙水产店经营不合格牛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秦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2日对该水产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四、造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和整改情况:由于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手续,导致所经营的食品不合格。该水产店已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