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抽检中,陕西海鋈皇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无汽苏打水(曜影牌和康状元牌),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环已基氨基磺酸钠(又称甜蜜素)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6日,咸阳市食药监管局收到陕西海鋈皇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无汽苏打水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二、经查,1.该公司共生产批号20170602的曜影牌无汽苏打水586件(规格350ml/瓶,24瓶/件),共计14064瓶,货值金额共计7644元,已销售286箱,共计6864瓶,货值3718元;已使用300箱,共计7200瓶,货值3900元。7月8日该企业启动产品召回工作,共召回246件零5瓶。
2.该公司共生产批号20170605的康状元牌苏打水137件(规格为350ml/瓶、24瓶/件),共计3288瓶,货值金额共计1781元,其中96瓶用于国抽、取验、留样等,库存108件,销售21件零16瓶。7月8日该企业启动产品召回工作,共召回该批次苏打水3件零8瓶。
三、陕西海鋈皇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苏打水的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8日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1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四、造成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和整改情况:该公司擅自改变了原有苏打水产品的配方,将原有的一种甜味剂安赛蜜,改为两种甜味剂,即安赛蜜加甜蜜素,违反了Q/YHJ0001S-2015《苏打水》标准。该企业已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