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咸)食药监食罚〔2019〕S-1号 |
陕西秦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陕西秦韵食品有限公司 |
李爱玲 |
陕西秦韵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1月7日生产的蒜茸花生(规格:300克/袋),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咸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 |
咸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0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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